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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公积金代办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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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百科

德阳公积金异地提取指南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8-29 点击:

信息摘要:   公积金可以异地提取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携带哪些资料?流程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六)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

  公积金可以异地提取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携带哪些资料?流程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六)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消费。

  职工及其配偶发生缴存地租房自住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

  职工及配偶两次(含)以上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次提取。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身份证、Ⅰ类银行储蓄账户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因该套住房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职工和配偶该套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非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一)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正式票据。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审批表、购房款正式票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购房款正式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医保支付证明。

  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包括灾害造成损失的评估金额和事故现场照片)。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银行代发的需提供银行领取清单)。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文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3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不动产中心、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