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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百科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03 点击:

信息摘要: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查询并打印相关查询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通过中心个人网厅服务渠道可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请人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吉事办”、建行综合柜员机等服务渠道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