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进新市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的通知》(广住通[2020]27号)相关政策规定,新市民缴存管理办法如下:
一、缴存范围:在我市城镇正常居住的长住人口,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发动退休年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四、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六、缴存管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管理中心缴存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七、使用管理:新市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管理中心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2、新市民申请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途中断缴或停缴导致账户封存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予以处置,且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