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的住房消费需求,提升存量房交易便捷度,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根据《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以下简称“带押过户”)业务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买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存量房时,无需卖方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和解除抵押,即可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公积金贷款。买方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卖方对该房屋的未结清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购存量房在本市行政区内,且卖方贷款机构为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带押过户”业务。
第四条办理“带押过户”业务时,各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
第五条凡是符合《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存量商品房,卖方尚未结清该住房的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符合“带押过户”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业务。
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时,除需满足《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事先取得卖方住房贷款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的同意;
(二)卖方住房贷款承办银行须是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买卖双方住房贷款承办银行应为同一银行;
(三)存量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卖方住房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查封、限制交易等影响过户的其他情形;
(四)卖方未结清住房贷款为组合贷款的,须提前结清其中的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使其成为非组合贷款后方可办理“带押过户”业务;
(一)《“带押过户”提前还款同意书》(附件1)(卖方未结清住房贷款为商业贷款时出具);
借款人直接或委托存量房中介机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签订《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划款委托授权书》和《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相关金额确认书》。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受理,核查不动产信息,对有查封、限制交易等情况的及时退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买卖双方接到过户通知后,会同受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存量房网签备案、核税纳税、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转移+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存量房买卖合同》递交至公积金中心。
受托银行将抵押登记凭证移交公积金中心核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核实后按《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划款委托授权书》约定划转资金。受托银行应在放款当日完成卖方住房贷款结清手续,并将剩余贷款资金划入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条加强对“带押过户”贷款申请、发放、抵押变更等情况的全流程监督,跟踪各环节办理情况,掌握贷款办理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业务办理速度。
第十一条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带押过户”业务的办理。加强“带押过户”贷款资金流向监控,防止出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滞留等风险。